【案情1:消防车通道占用】某居民小区一房屋内发生火灾,火警赶赴现场时发现,物业公司设置的铁制地桩占用了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了火灾扑救。最终,火灾导致一居民户内家具、电器烧毁,并造成四邻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67万元。
物业公司堵塞消防通道,致使消防队员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进而造成居民损失的扩大,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比例。
【案情2:消防楼道堆放杂物】甲某常年将废旧纸箱等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该楼道为居民上下楼的唯一通道。某天,甲某堆放的杂物忽然燃烧,一位住在四楼的居民想通过楼道逃生,却被楼道内的杂物挡住了逃生通道,这位居民不幸被浓烟熏倒,最终造成严重烧伤。
甲某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甲某和物业公司共赔偿633万余元,甲某承担其中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