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物业公司自2011年9月17日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孙某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簿及明细账目,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物业服务资料供其查阅复制。因多次沟通未果,孙某等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形式,即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对所收取物业费的支出利用属于其公司内部经营范畴,与业主利益并无直接关联,物业服务合同亦未约定物业公司需公开物业费收支账簿及明细账目。因此,孙某等人要求公开物业费收支账簿及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物业公司自2011年开始服务,孙某等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物业服务资料,并未超过物业公司的服务期间,且均属企业经营管理一般性文件。故判决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共用设施设备维保等相关物业服务资料供孙某等人查阅复制。
本案明晰了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下业主知情权的法定边界。在物业费包干制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承担经营损益的特性决定了物业费收支明细属于其内部管理范畴,非业主法定知情权范围;但物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管理资料仍属业主监督范畴。法院依法驳回查阅财务账簿诉请的同时,支持业主获取基础服务资料,有效平衡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业主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资料保管及信息披露义务,对涉及公共区域管理、设施维护等关键服务记录须妥善保存并依法提供查阅;业主行使知情权应聚焦与服务品质直接相关的管理行为,避免过度介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构建公开透明的物业服务环境,从源头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