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购物中心店铺由案外人R公司建设并登记在其名下,R公司与S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S公司为该购物中心提供物业服务,后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2.58元调整为6元。
相关生效裁判确认,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2020年H公司通过执行程序取得案涉购物中心部分房产所有权后,未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23年6月,R公司与S公司再次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服务期限延长至2033年,并增加提前半年付款、逾期违约金等条款。H公司认为该合同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对其不发生效力,同时主张应扣除公共用房、行政机关承租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及实际使用人已付费用,并认为其一人股东X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S公司遂起诉要求H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并要求X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公司与S公司于2023年6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经业主意见征询,并擅自增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对H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S公司实际持续提供物业服务,仍可按此前已生效合同确定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审中,S公司自愿扣除物业管理用房面积754.02平方米,且双方确认应扣除实际使用人已付物业服务费。经核算,H公司应向S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70,910.45元。因2023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H公司拒付物业服务费事出有因,S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X公司系H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与H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H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服务关系具有持续性和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不能仅以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效力争议为由拒绝支付合理物业服务费。续签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等事项涉及业主重大利益,应依法履行业主共同决定或者意见征询程序。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延长期限、增加付款义务或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异议的,不能简单采取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解决争议,而应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提请业委会加强监督、推动业主大会依法就相关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等途径解决,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