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      用户名 密 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Alternate Text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首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北京:缴物业费周期可事先约定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查看: 1381次

缴物业费周期可事先约定

  昨天,已经实施了9个多月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期房合同)做出7项修订。修订后的合同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期房合同自3月15日发布实施以来,有一些条款不是特别明确,因此做出修订。其中,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周期可以事先约定。此外,地下车位合同要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能推出。

  修订内容

  期房计价可自行约定

  针对预售计价的实际情况,计价方式在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价基础上,又增加了可自行约定的方式。

  收房要有分户验收表

  为配合新的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交付条件中增加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转让部分可约定选择

  针对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房屋一起转让等问题,合同为双方提供了约定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物业缴费周期可先定

  在“前期物业服务”一条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按照年、半年、季度进行了提示性的约定,即事先约定缴费周期。

  遇不可抗力要有证明

  在“不可抗力”一条中,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内容。

  开发商霸王条款无效

  如果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以示范文本规定为准。

  分摊部位可标明面积

  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合同附件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包括面积、用途等内容。

                       摘自《京华时报》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