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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规消除物业退出“真空期”

发布: 2012-03-12     文章来源: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查看: 1784次

合肥出台新规消除物业退出真空期

 

 

 物业不打招呼就退出小区,小区垃圾成堆,无人管理乱成一团的情况在合肥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以后有望得到遏制。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合肥 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其中要求,如果小区还没有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街道需指定相应的物业提供临时性服务,服务收费按前任物业服务 合同标准收取。

如果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要在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 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并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业主还没有业主大会,就要由开发商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开发商还要在新物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 业的情况书面函告业主。

物业和业主都会签订服务的合同期限,这个期限来临,必然面临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的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选聘物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的,要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通知原物业。原物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做好物业服务资料、设施设备等相关事项的交接,并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接管。

如果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乡镇、村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指定相应的物业提供临时性服务,服务收费按前任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收取。

如果有业主欠物业费的,原物业可委托新物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自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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